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函[2026]1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6-9-16
实施时间: 2026-9-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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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6日
  (本文有删减)

  山西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84号),结合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运行实际,统筹化解项目建设滞后、运营收益不足、财政履约压力较大、存量资产闲置低效等瓶颈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办函〔2025〕84号文件各项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两条主线,构建财政统筹、债券支撑、金融赋能、资产盘活、有序退出“五位一体”的协同保障体系,压降项目融资成本,稳妥有序推动存量风险化解,加强协同监管、动态监测,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规范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PPP模式稳投资、惠民生、促转型作用,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
  (一)分类推进项目实施
  对主体完工、仅剩余配套工程的项目,要倒排验收、决算、资产确权登记及转入运营等全流程工作时序,开辟联合验收绿色通道,同步落实运营筹备工作,实现“完工即运营”,尽早产生现金流。
  对手续完备、融资落地的正常在建项目,要强化要素保障,督促社会资本方足额缴纳资本金,严禁抽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核定概算控制总投资,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扩容提标。
  对资金断链、超概严重、收益失衡的项目,要开展建设内容再论证,推行“瘦身健体”,压缩非必要配套、下调冗余标准、分期分段实施。
  对无实质运营、完全无收益且财政无力兜底的纯政府付费项目,要应转尽转,同步完成项目手续变更,调整合作模式,妥善清算资产,明确主体责任和运营成本支出渠道,规范开展后续工作,保障公共服务持续供给。
  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再采用PPP存量项目模式推进实施。2026年底前推动在建项目取得开工建设等实质性进展,杜绝出现“烂尾”工程。
  (二)畅通融资保障渠道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对合规在建项目不得无故停贷、抽贷、压贷。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放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对融资困难的项目,建立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常态化三方会商机制,通过增加担保、引入第三方、组建银团等措施,市场化协商化解资金难题,鼓励制定闲置资产盘活融资方案,依托资产增值提升项目偿债能力。
  (三)规范项目变更与概算调整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确需调整的,须履行论证与法定报批程序,同步更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与合同条款,严禁“先上车后补票”、边施工边变更。加强项目变更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增加政府支出责任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变更事项,应审慎决策并充分论证。
  三、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
  (一)严格依法履约付费
  各级财政在保障“三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的前提下,将PPP存量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严禁挤占挪用。杜绝以拖延竣工验收、推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对历史欠款应制定分年度清偿方案并纳入预算化解。社会资本方须严格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保障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环卫等基础服务不中断。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
  (二)健全绩效评价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落细监管责任,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量化服务质量、运营成本、群众满意度等核心指标。严格落实按效付费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付费挂钩,引导社会资本方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运营效率。对于多次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督促开展整改;整改后仍无法保障公共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依据项目合同约定,按程序启动提前终止相关工作。
  (三)多措并举降本增效
  鼓励社会资本方、政府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优化合同收益条款。社会资本方要深挖项目经营性潜力,拓展广告、物业、配套经营等增值服务,优化收费定价机制,减少财政依赖。其中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降低回报预期。结合行业平均回报率、项目施工利润率、行业风险等因素,合理调整回报率、折现率,对短期压力较大项目适度延长合作期限,平滑财政支出。
  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办函〔2025〕84号文件精神,鼓励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通过调整还款计划、适度降息、贷款展期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实施机构要充分挖掘项目价值,提高经营性收益,增强项目“造血”能力。对于现金流稳定的项目,要积极探索通过债转股、资产证券化(ABS)、引入公募REITs、银行间类REITs、保险类长期资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存量项目资源整合共享,优化资产资源配置,鼓励开展技术、人才、设备等合作,加强上下游项目联动,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项目公司通过引入专业运营商与数字化平台,淘汰低效运维模式,压降运营成本。
  (四)加强政策资金保障
  市县政府要将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措施,严格执行预算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可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依法依规支持履约规范、降本增效的项目,保障规模体量大、支出压力大、事关民生的项目运营。
  (五)规范资产移交处置
  合作期满前,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适时启动移交筹备工作,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与档案梳理。移交阶段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设施性能检测,社会资本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开展设施修缮,项目公司自身债务由其独立承担。符合移交标准的资产,在付费完成后无偿移交,并纳入国有资产台账;未达标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压实各方协同监管责任
  (一)明晰各级主体责任
  省级层面由省财政厅牵头,统筹政策落地与风险处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履行监管责任,同时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投资变更审批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存量项目信贷业务。市县政府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梳理PPP存量项目,摸排建档、分类施策,实行“一项目一台账、一风险一方案”管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建设和运营。同时,市县政府要因地制宜、灵活施策,打包辖内PPP存量项目与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进行谈判磋商,推动项目“瘦身健体”、降本增效。
  (二)压实各方履约责任
  实施机构要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要足额落实资本金,保障工程质量与服务连续性,切实推动降本增效,不得擅自停工或降低标准。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存量项目业务,不随意断贷抽贷,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做好风险缓释。
  (三)健全会商联动机制
  建立省级月度调度、季度会商制度,针对大额欠款等复杂问题联合研判。市县同步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
  五、坚决守住合规安全底线
  (一)遏制新增隐性债务
  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严禁政府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承诺兜底或回购本金;严禁通过无实质运营、无盘活价值项目变相举债;融资平台参与PPP存量项目必须政企脱钩、实现市场化运营,严禁依托政府信用违规融资。违反有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合同合规管控
  所有补充协议、变更文件须开展财政、法务联合合规审查,杜绝新增兜底、保底、固定回报等违规条款。对历史遗留的不合规合同,要分批次启动协商修订或制定退出方案,消除违规隐患。
  (三)分级分类预警处置
  对PPP存量项目按风险程度实行“红黄蓝”三色台账管理:红色高风险项目(大额欠款、资不抵债或资产长期闲置)由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处理工作专班挂牌督办,市县政府积极靠前主动攻坚;黄色中风险项目由市级政府牵头化解;蓝色低风险项目由属地政府常态化优化。建立完善风险排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