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自然资源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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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26-6-11
实施时间: 2026-6-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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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征收对象 征缴方式及分成比例 分期及减免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15等,标准为112.6-37.6元/平方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占用耕地的单位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无
2 土地复垦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市、县审批机关。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无
3 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县级税务部门。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土地使用权人。 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无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非住宅类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市、县发证机关。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办理所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5 信息公开处理费 1、按件计收标准:月10件以下的不收费;月10-30件,100元/件;月31件及以上的,10件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30页及以下的不收费;31-100页,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省、市、县提供机关。 元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无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 矿业权占用费 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县级税务部门。 元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逐年就地缴纳;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市级80%。 无
2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按收益率方式: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3、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二、按出让金额方式:
1、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2、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县级税务部门。 元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23〕1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及合同约定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40%、省级40%、市(县)20% 。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按矿权出让收益的10%缴纳,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按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应在矿业权到期30日前交纳。
 
3 海域使用金(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1、统一按海域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一次性计征;其他用海按年计征)。 2、不超过6个月按年征收标准的50%、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经营临时用海按年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3、农业填海造地、盐业、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征收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适时调整海域等别、标准。 县级税务部门。 元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综〔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综〔2016〕50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海域使用者。 使用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分成缴库;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
①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之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项目单位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②养殖用海项目,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20%缴省级、50%缴市县;
③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项目单位就地缴库,其中:30%缴中央、40缴省级、30%缴市县。
一、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4 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 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县级税务部门。 元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省级20%、市级20%、县级40%。 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5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收入。 处置资产相关单位。 元 《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事管〔2024〕51号)。 处置国有资产的竞得企业或个人。 处置国有资产的竞得企业或个人。 省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无
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收入。 处置资产相关单位。 元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0号)。 处置国有资产的竞得企业或个人。 处置国有资产的竞得企业或个人。 省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无
三、罚没收入
1 罚没收入 标准详见:《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省、市、县执法部门征收。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违背土地管理法或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单位和个人。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