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不动产登记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时间: 2024-2-4
实施时间: 2024-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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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自2024年2月26日起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具体通知如下: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的,不再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房改售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再提交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核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不再提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四、办理查封登记的,不再提交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