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资社责[2025]5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9-22
实施时间: 2025-9-22
法规类型: 湖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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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现将《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国资委
  2025年9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日常管理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指导督促重点省属企业建立行业领域省级应急救援队伍。
  (四)参与由省政府组织的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整改措施。
  (五)督促省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省政府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依据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
  第一类:主业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商贸物流、水利、建材、仓储等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旅游、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金融投资、住宿餐饮、种植养殖、食品加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五条  省属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主营业务变化及企业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所属企业(包含独资、控股及以其他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分类监管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省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7.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研究决策部署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带队检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在研究部署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同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省属企业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分管生产经营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省属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第一类省属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风险高的所属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风险较高的所属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监督集团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七)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所属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所属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企业生产技术职能部门或者负责生产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企业生产组织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主动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从业人数等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省属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将所属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省属企业委托其他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省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步研究、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和管理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障体系等。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聚焦人员疏散逃生避险能力提升,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防预判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党委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省属企业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执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规范员工行为习惯,消除或减少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持续实施创新驱动,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快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数智赋能,提升数治能力,充分应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安全感知、智能算力等技术手段,推进智能矿山、智慧工厂建设,建成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支撑,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精准帮扶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督导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覆盖。年终对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发现隐患、辨识隐患、报告隐患的能力和积极性。对内部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建立核查、分析、整改等闭环管理机制,实行台账式管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保障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的,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持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开展“案例述学”,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
  一类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的警示教育;二类、三类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的警示教育。相关行业有明确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要求落实。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并购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境(省)外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省)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将境(省)外所属企业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境(省)外所属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境(省)外所属企业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书面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省政府国资委。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或修订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应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应按以下要求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省政府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二)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三)境(省)外所属企业发生亡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四)在省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属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报告。
  (五)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失联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及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配合或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负责落实或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提醒、督办、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改正。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严格按照《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22〕47号)和配套实施方案,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或扣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加强过程和结果管控。省属企业应当每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并形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省属企业,省政府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七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酬挂钩。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评价。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或结合实际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
  第一类企业
  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
  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类企业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湖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相关附件:
湖北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