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6年8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9-8
实施时间: 2026-9-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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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有何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困难企业能否申请房产税减免?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