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林业厅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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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林业厅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事业单位审计工作,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对本厅厅属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客观反映和监督其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江西省林业厅委托江西省林业厅林业工程稽查办公室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厅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2、根据需要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对厅属事业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3、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查阅被审单位的有关文件和记录,被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
  ①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②凭证、账簿、报表、对账单、实物等会计资料;
  ③对有关事项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④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4、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查处。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厅属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和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厅属各事业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
  1、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管理活动;
  2、被审单位的各种作为提供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管理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1、审核被审单位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2、审核被审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3、审核被审单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审核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会计规范化情况;
  5、审核被审单位林业项目投资概预算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的效率、效果;
  6、查证被审单位往来账户;
  7、查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8、其他被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财政违法处罚条例》;
  5、林业项目资金相关的行政法规、政策;
  6、国家和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九条 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即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审计实行轮审的定期审计制度。
  2、经济效益审计。即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厅属事业单位对其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财经法纪审计。即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各种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此类审计由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安排。
  4、经济责任审计。指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行为,分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即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厅人事教育处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合每年的财务收支审计进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合理组织内审工作。通过实施审核、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在组织方式上注重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事后审计与事前、事中审计相结合,计划内审计与计划外审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省厅布置特殊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安排审计。
  3、内部审计部门要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组织内审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选配内审小组成员,进行相关法规学习和分工。
  4、内部审计部门须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
  5、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阅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盘点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审计方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①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②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以采取复制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③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④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6、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换,出具审计意见表,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7、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就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8、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分两种情况,一是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不服,10天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批准组织复审;二是专访被审单位,检查其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督促其纠正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其他应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履行职责时,应按规范的审计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并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