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8期[上半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26
实施时间: 2026-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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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政策。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问题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4.人力资源外包不能差额计税,开票时代收代付的社保费部分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全额开具发票?
  答:按照《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
  因此,代收代付的社保费不需要计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开具发票。
  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7.税款逾期未缴纳,自查之后补缴税款还会影响信用级别吗?
  答: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税款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时将按规定进行扣分。补缴税款纠正信用失信行为后,即可开展信用修复,减轻对纳税信缴费用级别的影响。
  8.扣缴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答: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扣除信息】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9.在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点击“报送”后显示个别员工的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但核对身份证件无误,该如何处理?
  答:该情况需纳税人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业务。以上操作完成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中的【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状态更新】获取最新验证状态。
  10.若扣缴义务人想要提前准备下月数据,在扣缴端中该如何操作?
  答:如果想提前准备下月数据或计算税款,请先确认本月是否已计算未申报或已申报,已计算未申报时点击【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综合所得税】-【离线算税】-【确定】,回到首页,选择下一属期填写报表;已申报时,直接在首页选择下一属期填写报表即可。注意:只能提前准备数据但是不能申报,需下个月申报期再发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