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办发[2026]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31
实施时间: 2026-7-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申请声明书
  3.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规范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开展,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大企业预期未来发生的有关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给予政策适用指导意见的纳税服务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千户集团在粤(不含深圳)总部和省、市级列名大企业(以下统称大企业)。其中,千户集团在粤总部、省级列名大企业的事先裁定申请向省或市级税务机关提出,市级列名大企业的事先裁定申请向市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四条 事先裁定所指的有关复杂涉税事项须基于预期未来发生且已明确具体安排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提供多种交易方案的事项或分次提出不同方案的同一事项等税收筹划行为;
  (四)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税收立法的事项,或纯粹的理论问题;
  (五)可直接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事项;
  (六)涉及纳税评估、税务审计、风控核查、反避税、税务稽查等事项;
  (七)涉及未办结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或国外法律解释的事项;
  (八)其他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五条 省或市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代表本级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企业办)统筹处理事先裁定事项。事先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
  (二)《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申请声明书》(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项的具体方案、相关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资料;
  (四)申请裁定事项所涉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资料;
  (五)申请裁定事项若有征询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法律、税务咨询意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受理并反馈纳税人:予以受理的,统筹协调大企业办相关成员单位处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 事先裁定事项遵循谁受理、谁裁定的原则。受理申请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根据事先裁定事项所涉业务,召集大企业办相关成员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组成事先裁定项目组。
  第八条 项目组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于30个工作日内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由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提交大企业办研究审议。因情况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初审时限的,经本级大企业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审议过程中,如需企业进一步补充资料或开展实地调研,由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与企业沟通。纳税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初审期限。
  第九条 大企业办结合项目组的初审意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以书面或集体审议会议形式研究裁定意见。如对政策适用的意见一致,则形成裁定意见;如对政策适用的意见不一致,或虽意见一致但因情况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再提请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可采取书面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研究形成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根据裁定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附件3),并抄送本级大企业办相关成员单位。省税务机关作出的裁定意见,同时抄送地市级大企业办。地市级税务机关作出的裁定意见需报省级大企业办备案,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在受理申请后、作出事先裁定意见前,出现以下情形的,应终止裁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
  (二)涉税事项已经发生;
  (三)税企双方协商终止;
  (四)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废止;
  (五)其他应当终止事先裁定程序的情形。
  需终止裁定的,由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在《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加具终止意见并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三条 事先裁定的生效前提:
  (一)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全面,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纳税人将来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的申请资料所述内容一致;
  (三)事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第十四条 作出事先裁定意见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事先裁定意见自动失效:
  (一)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全面,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
  (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的申请资料所述内容不一致;
  (三)纳税人未按照事先裁定结果执行;
  (四)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或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事先裁定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跟踪管理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事先裁定生效前提的情形、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裁定意见申报纳税等。如出现异常变动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事先裁定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解释。
  第十九条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事先裁定工作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wps    
附件2.税收事先裁定服务申请声明书.wps    
附件3.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