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民发[202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4-10
实施时间: 2026-4-10
失效时间: 2031-4-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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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精神,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服务对象及照护服务机构
  服务对象:具有山西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服务范围扩大至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照护服务机构: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二、落地落实服务举措
  (一)落实家庭照护责任。充分利用“普法宣传日”“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化《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的宣贯执行,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监护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筑牢家庭照护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及时介入并协助解决残疾人家庭急难愁盼问题。针对生活不能自理且监护人确无能力照护的特殊情形,积极引导亲属邻里互助,或依本人及监护人意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托养照护。(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配合)
  (二)优化居家照护支持体系。健全针对重度残疾人群体的定期探访与关爱机制,切实提升服务的主动性和精准度。拓宽服务供给渠道,积极探索引入市场化服务、公益慈善项目及志愿服务等多元力量,协同基层残疾人协会共同构建服务网络。通过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为有实际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专业化居家照护,并系统性开展家庭照护者能力提升培训。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等,组建专业化服务队伍上门提供助医助行、康复训练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大力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全面提升居家照护服务的质量与专业化水平。对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失能老人,按照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购买服务经费,重点用于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等。(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三)深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持续推进针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项目。立足于儿童个体化康复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定点康复机构资源,面向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残疾及孤独症儿童,系统开展康复训练、人工耳蜗等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支持性康复等多元化服务。通过精准康复,有效缓解功能障碍程度,提升生活自理能力与社会融入水平。(省残联牵头,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配合)
  (四)提升重度残疾儿童集中照护能力。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开放服务资源,为有需求的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及特殊教育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过延伸服务触角,开展上门及社区化服务,涵盖康复指导、特教支持与心理疏导等领域。将困境孤独症儿童等纳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活动。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对经评估具备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配合)
  (五)组织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继续组织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将服务对象范围拓宽至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就业示范机构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企业、助残社会组织在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立辅助性就业生产车间(工厂)或直接为机构中的重度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省残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配合)
  (六)优化日间照料与集中照护供给结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嵌入式失能、半失能护理型床位的,以实际收住失能、半失能残疾老年人的数量发放每人每月300元、200元的床位补贴,各地高于此标准的,按市县具体标准执行。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失能、半失能残疾老人每人每年2400元和1800元(具体参照属地政策执行)给予运营补贴。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政策给予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
  (七)健全多维度政策衔接机制。各地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可结合实际向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通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政策通道,对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托养给予适当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以上失能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残疾老年人,按规定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政策。(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
  (八)筑牢特殊困难家庭照护防线。聚焦“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一户多残、计生特殊家庭及独居空巢等照护薄弱群体,重点强化集中托养服务供给。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适度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对残疾子女和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经评估后可将残疾子女按失能情况纳入床位补贴范畴。(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健委配合)
  (九)强化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功能。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范围,充分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减轻其经济负担。(省医保局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
  三、全面强化要素保障
  一是强化资源统筹,补齐服务短板。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加强重度残疾人家庭访视工作,为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对接、适配等服务。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强化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资源统筹利用,依托养老、精神卫生福利等机构打造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共建机构,逐步实现每个市和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对农村、偏远等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因地制宜扩大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开展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探访关爱、邻里互助、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服务。(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是强化要素支撑,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各地要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并积极引导慈善捐赠资金等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将残疾人照护补贴政策及其他福利补贴等统筹发放使用,用于残疾人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以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激发社会活力,构建多元供给格局。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托养照护服务供给。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贡献力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助残服务功能,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提升服务质量与供给能力。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积极参与。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评价及职业发展机制,指导服务机构建立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性薪酬分配制度。(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各地要建立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各类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衔接。同时,要加强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帮助扶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