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28
实施时间: 2026-7-28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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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予地方的税率确定、计征方式选择和减免政策制定权限,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调研、测算和论证基础上,对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四项调整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税率方面,将《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铜”税目资源税税率由原矿7.0%、选矿5.0%调整为原矿10.0%、选矿9.0%。
  二是计征方式方面,在《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地热”税目内新增一项“发电”,计征方式为“从价计征”,税率为“回灌:4%;未回灌:8%”。
  三是减免政策方面,将《决定》第三条第二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调整为:“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开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资源税减征百分之二十;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是增补兜底条款,在《决定》第一条末尾增加“开发《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根据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54152758@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西藏资源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调整建议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7月28日

  附件
  调整建议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区资源税税目税率、部分税目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区矿产资源开发规模扩大、铜矿等优势资源收益显著提升、共伴生矿和低品位矿优惠政策适用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面临新的征管和政策适配问题,现行资源税地方性法规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产业培育和财政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予地方的税率确定、计征方式选择和减免政策制定权限,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调研、测算和论证基础上,提出了四项资源税调整建议。现就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和保持合理宏观税负水平的目标任务,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健全地方税体系作出部署。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为我区依托资源禀赋、完善地方税体系、推动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适应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变化、体现资源价值的需要。
  西藏矿产资源禀赋突出,已累计发现4大类146种矿产,已查明资源储量的有51种,其中九种战略性矿产查明资源量稳居全国前三,铜等5种矿产累计查明资源量位列全国第一。近年来,受全球新能源、人工智能、电力装备等产业需求增长影响,铜价进入结构性上涨周期,铜矿资源稀缺性和价值属性进一步凸显。
  (三)优化资源税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适用的需要。
  现行《决定》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该政策在实施初期,对鼓励综合利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矿产品市场价格持续走高、选矿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盈利结构变化,现行共伴生矿免征和低品位矿减征政策与当前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已出现适配性不足。部分铜矿共伴生的金、钼等贵重金属价格大幅上涨,共生矿已由过去的边际利用资源逐渐转变为企业重要利润来源。随着矿产品价格上行和选矿工艺进步,低品位矿开采利用的经济性明显增强,继续适用普惠式减征政策,已难以准确体现“扶持低效资源利用”的原有政策定位。
  从征管实际看,低品位矿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度报告、最低工业品位、平均品位、最小开采单元、分别核算等口径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基层执行中存在政策适用依据不清、核算难度较大、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容易增加税收风险、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四)破解地热发电资源税计征难题、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
  地热资源是可再生清洁能源,具有稳定性强、连续性好、不受昼夜和季节变化影响等优势。我区地热发电企业的生产方式具有明显特殊性:地热流体从生产井中自喷,经换热器将热量传递给异戊烷等低沸点工质,工质推动涡轮机发电;地热流体降温后回灌至热储层重新加热循环使用。地热发电实质上是利用“热”进行能量转换,从量计征存在不适用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关于地方税率确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税目铜,原矿或者选矿,税率幅度2%—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关于计征方式选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可以选择计征方式的六个资源税税目为: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税目地热,原矿,税率幅度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关于减免政策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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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议的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