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规[2026]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6-6-8
实施时间: 2026-7-1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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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

  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为了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税负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各区(市)县所辖街道全域土地和建制镇纳入城区(县城)规划的土地。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范围
  (一)城市、县城税额标准范围
  1.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的城市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每年每平方米(以下省略每年每平方米)8元至20元。
  2.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城市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6元至16元。
  3.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的城市土地,以及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县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4元至12元。
  (二)建制镇税额标准范围
  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建制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2元至8元。
  (三)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制定
  各区(市)县(不含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应在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将辖区应税土地(含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土地)统一划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税额标准应自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6元中选择确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实际情况,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元至20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