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恒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监督检查的监管关注函
发文文号: 吉财监函[2021]226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1-8
实施时间: 2021-1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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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恒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1〕544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7至9月对你所2020年至2021年6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所出具的2份业务报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035号)。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所下达监管关注函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3)未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5)未获取存货盘点表。
  (6)未获取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确认相关的合同等资料。
  (7)未获取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
  (3)-(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8)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分析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2.《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035号)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对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作出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会协〔2010〕94号)“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3)未对货币资金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复核程序。
  (3)、(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5)未对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实施分析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10〕21号)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和第六条“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的规定。
  3.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第03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的规定。
  4.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第03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的规定。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程序,涉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第035号)。
  6.未获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第035号)。
  5、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以上1-6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未编制对法律法规考虑的审计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第03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财会〔2019〕5号)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事项”的规定。
  2.未编制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工作底稿,涉及《审计报告》(吉予会所审字〔2021〕第3号、第035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以上1、2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规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但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或开展回访式检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三条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下达监管关注函,同时对你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持续关注。
  (一)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要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有关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要求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对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记录。
  你所在今后执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你所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高执业水平,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作用,在今后执业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
  你所应当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吉林省财政厅(监督局),必要时,我厅将对你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