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金[2026]1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3-19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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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持续降低居民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提升居民消费意愿,按照《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要求,切实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含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居民在政策期内使用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各领域真实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由经办机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均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二)贴息标准。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贷款合同利率需要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
  (三)贷款经办机构。一是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是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四是监管评级在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二、组织实施
  (一)贴息资金预拨。经办机构省级机构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政策实施期内的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经办机构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对经办机构政策实施期内贴息资金需求进行核对、汇总后,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
  (二)贴息贷款结息。贷款经办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差异化授信,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有效加强信贷资金用途和风险管控。贷款经办机构对相关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结息时,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等要求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对已付利息的,由经办机构返还对应贴息金额,并结合各自情况通过手机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财政贴息具体情况。
  (三)贴息资金申请。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或总部)对所辖分支机构上季度贴息资金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于政策实施期内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山西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附件1,盖章扫描件+电子表格)、《收款账号统计表》(附件2,仅首次申请提供,盖章扫描件+电子表格),同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四)贴息资金审核及拨付。山西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数据进行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省财政厅收到山西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由省财政厅相应核减贴息资金;已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的,由贷款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
  (五)贴息资金清算。政策执行期满后,贷款经办机构省级机构(或总部)对所辖分支机构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山西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包括贴息政策执行情况、《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3,盖章扫描件+电子表格)等,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贷款经办机构对所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山西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向省财政厅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省财政厅收到山西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情况表》(附件4),同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贴息资金清算情况与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六)贴息资金监督。政策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会同山西金融监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情况进行抽查,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加倍扣减预算等措施,防止挪用于非消费领域、套取贴息资金。政策执行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山西金融监管局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等工作。
  山西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属地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向省财政厅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指导督促贷款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贴息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督促经办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
  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借款人身份、消费信息识别,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对本机构贴息资金进行严格审核,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
  四、监督管理
  贷款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落实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管控,不得借贴息政策出台诱导消费者借贷或“还旧借新”,也不得违规向大学生发放消费类贷款,一经发现取消相关机构经办资格。对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省财政厅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对于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数据有误、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