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民社函[2019]18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1-12
实施时间: 2019-11-1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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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民政局:
  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司发〔2019〕27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拟在全省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二、试点任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下同)提供“没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为“减证便民”,现对此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流程
  1.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详见附件1),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应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内容包括:审批依据、提交材料、告知承诺方式、承诺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详见附件2),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的条件;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一式两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3.由发起人填写《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详见附件3),相关拟任负责人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详见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详见附件5),对其是否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作出承诺,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等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试点工作流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自行到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2)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2.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1)申请人未按《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要求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3)在信息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4)申请人有违反本通知的其他行为的。
  3.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虚假承诺黑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密组织实施。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试点事项、任务、流程和有关要求严密组织,积极有序推进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信息监管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
  (三)注重质量效果。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的治理模式,切实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效率低、进度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努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活动环境,不断增强社会组织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做好梳理总结。要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收集试点工作评价意见,及时梳理并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省民政厅将适时检查、总结试点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的意见,努力形成典型经验。
  附件:1.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
  3.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19年11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