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民[2012]16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2-5-31
实施时间: 2012-5-31
失效时间: 2017-5-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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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质监局、地税分局,各银行、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取得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二、社会组织的税务登记
  经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件及资料:
  (一)填写规范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复印件。
  三、社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凡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有关登记事项后30日内,凭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文件到银行申请办理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手续,并由发起人将资金汇入该验资账户。
  (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存续期为三个月。在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1.已建立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社会组织发起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应持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2.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出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有应税行为的社会组织出具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5.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其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各银行不得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四)社会组织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由开户银行将账户资料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经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发给《开户许可证》。
  社会组织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五)社会组织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全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验资临时账户除外)。 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六)社会组织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应为该社会组织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八)有关社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未尽事宜,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的变更、注销、撤销
  (一)社会组织的变更。
  1.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的新登记证书,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换领新的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完成变更手续。
  2.开立的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后,应在年检时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新的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不提交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社会组织的注销、撤销。
  1.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银行账户手续,取得上述部门的注销证明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持注销登记批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的重要凭证。
  3.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把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通知有关银行,并负责收缴该社会组织的证书和各种公章,要求其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4.有关银行应通知该社会组织限期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的,要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五、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一)年检顺序。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间先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代码证年检,最后到开户银行接受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二)年检协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组织年检时,应查验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检情况,对上一年度未办理机构代码证年检的,督促其在5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年检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开户银行进行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时,应参考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情况;对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或年检结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前督促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
  (三)年检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在每年社会组织年检结束时,将年检结论向质监、税务和银行等部门通报。各社会组织应根据质监部门和开户银行要求,及时主动办理年检手续。
  (四)注意事项。社会组织开立银行账户后,须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财务收支必须纳入法人账簿统一核算。
  六、社会组织的信息共享
  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可充分利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服务平台,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公告登记的情况和年度检查的情况,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完善我市社会组织诚信管理体系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建设。
  七、具体要求
  全市各社会组织须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凡上述三证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将现有存量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情况及新增的情况在每年年度检查时进行填报,凡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2012年5月31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