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37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24-5-8
实施时间: 2024-5-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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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廖满珠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省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目前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体制情况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23〕19号)有关规定,我省目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政策为:中央和省级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省、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3:3的比例分成;市县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省级不参与分配,地方分成部分留矿山所在市县,由中央、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6的比例分成。自2010年我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政策,市州不能参与省财政直管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2021年至2023年我省征收部、省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62.06亿元,其中中央部分35.46亿元,省级部分26.60亿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趋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2019年以来,我省陆续加大了矿业权的市场投放,矿业权出让收益逐年增长,从2019年的7.92亿元增长到2023年23.55亿元。从长期来看,矿业权出让收益将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是市县财力重要组成部分。
  三、相关建议
  自省财政体制“省直管县”改革以来,市州不能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但仍承担部、省、市州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事权,支出责任较大。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次向我厅反映,希望市州能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我厅建议:一是两厅共同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以下分成政策调研;二是在调研基础上,参考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划缴分成体制,研究对市州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