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8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6]8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11
实施时间: 2026-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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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仁钦扎木苏委员:
  您好!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给予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的提案》(第84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陕西税务工作的关心。宗教活动场所是我国宗教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省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治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大量工作,不断推动民族宗教工作高质量发展。您调研反映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涉税事项或享受相关优惠减免政策时,缺乏针对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统一认定文件的问题,并提出了政策优化的建议。您的建议为我们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层面主要为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文件,宗教活动场所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依法享受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主要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按照政策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审核确认。作为税收政策具体执行部门,我们根据您的建议,及时会同省财政厅、省民宗委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由省民宗委牵头,指导西安市莲湖区宗教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在广仁寺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我们将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确认其非营利免税资格,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您有其他税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