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7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6
实施时间: 2026-8-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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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什么样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5.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税〔2012〕75号文件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6.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