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3
实施时间: 2026-8-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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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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