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2-12-29
实施时间: 2022-12-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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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后,又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香港法院、澳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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