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合规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篇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15
实施时间: 2026-7-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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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期,我们学习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合规风险提示——增值税篇,本期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吧~
  一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1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合规风险提示
  1.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除外)
  2.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令28年第12号)内的技术无法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3.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
  1 优惠内容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 合规风险提示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2.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纳税政策
  1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合规风险提示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