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7-23
实施时间: 2026-8-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乌兹别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