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4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8
实施时间: 2026-5-1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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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解答: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企业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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