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金丰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18]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6-26
实施时间: 2018-6-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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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金丰酿酒有限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请示》(岩国税发〔2018〕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18年8月1日起,福建金丰酿酒有限公司以大米为原材料生产粮食白酒、以糯米为原材料生产粮食黄酒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如下:
  一、调整现有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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