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3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7
实施时间: 2025-3-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赵鲁山代表提出的《以“商改住”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商办类项目稳定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1230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目前, 暂无针对“商改住”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 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外, 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直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代表提到的房土困难减免、 “六税两费”、 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政策建议,反馈意见如下:
  一、房土困难减免税收政策
  2020年至2022年, 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 出台了2份新冠疫情期间为特定行业减免房土两税的公告,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的部署, 目前上述公告已失效。
  目前, 房土两税减免除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还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7号), 若商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7号公告条件, 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当前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可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从事商业服务业的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则可享受上述减半优惠。 由于“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由中央制定, 我省无权自行调整减征比例。
  三、商业和办公用房契税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根据法律授权, 我省契税税率统一确定为3%, 已达税率下限。建议中提及的商品住宅适用1%-1.5%税率,该优惠税率仅针对个人购房者满足首套以及有关面积条件才可享受, 商业用房不执行优惠税率; 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该类优惠税率。
  四、商业和办公用房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根据增值额适用30%-60%超率累进税率。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 我省规定所有房产类型均按照不低于5%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商业服务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八条规定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我省无进一步制定有关政策的权限, 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先用好用足现行优惠政策。
  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并反映合理建议,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有关税收政策。
  同时,将落实落细国家现已出台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 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惠企政策, 有力推动商业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 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严 瑾
  联系电话: 0591-6311831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