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0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3
实施时间: 2025-4-2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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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赵鲁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滞纳金征收率的建议》 (第1300号)已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性质上看,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金钱,是一种执行罚,体现为税款孳息,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因此,不同于银行贷款利息;执行罚也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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