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关于企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26-7-15
实施时间: 2026-7-15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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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要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年报应通过“多报合一”方式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未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单一窗口”补报。
  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
  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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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海关年报补报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