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9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6
实施时间: 2023-6-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王霆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关于支持和发展工业机器人产业的建议》(第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