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24]3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25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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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现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考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60元,其中考务费为每人每科10元,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考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60元,其中考务费为每人每科10元,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务费为每人85元,其中考务费为每人35元,考试费为每人50元。
  四、执收单位、收费对象及费用用途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省财政厅和各市州财政局,收费对象为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湖南考区)考试的人员。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和弥补各市州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产生的成本支出;考务费用于补偿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考务成本支出。
  五、工作要求
  各地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收费应使用我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