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1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2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16
实施时间: 2022-8-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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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艳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农牧业科技创新的提案 》(第0113号)收悉,现就建议政府出台推动农牧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的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多次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基础上的又一次较大幅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加强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同样有利于我区农牧业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如果我区农牧业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0%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享受此项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利于我区农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关注、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为推进我区农牧业科技创新贡献税收力量。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