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5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2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23
实施时间: 2022-8-23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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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文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科学确定农业用水配额与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及解决遗留问题的提案》(第015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从综合推进我区奶业振兴计划,草畜联动,有利于建设现代草业角度出发,建议科学统一确定我区农业用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即统一为农牧业生产者,对取用超规定限额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取用超规定限额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对修改调整前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办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取用水单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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