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6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5
实施时间: 2022-5-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白心亮代表提出的第363号建议“关于扩大自治区财政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建议反馈如下:
  2022年,为了进一步帮助企业恢复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有以下几项:
  国家层面,一是在增值税方面,对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会人免征增值税;4月1日至2022年底,对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全部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自治区层面主要是延续实施了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三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以上政策有效减轻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将充分激活中小微企业内生动力。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白心亮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建议解决程度:A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