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0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14
实施时间: 2022-4-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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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张华等代表提出的第401号建议由我局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相关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深入开展风险防控
  我局以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为信息载体,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搭建成品油生产、经销和消费全流程监控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在风险管理系统中开发“成品油进销不符”等6个风险指标,分析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风险特征,提高风险识别准确度,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识别和应对工作。
  二、严格实行“以进控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开具时规定了明确的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数量等规则。对成品油经销企业严格实行“以进控销”管理,销售开票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购进数量,否则系统自动监控。
  三、依法推进执法检查
  稽查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化监管措施。对税收征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和外部门推送的疑点线索,进行比对分析、综合研判,对不如实申报、涉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
  四、积极参与部门合作
  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协同配合,密切沟通交流,深化协同办案,持续提升工作合力。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张华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管理措施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