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7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30
实施时间: 2022-3-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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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郑晓林等3名代表提出的第76号“关于调整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的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我区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征税对象为矿泉水原矿。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综上所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政策是明确的。
  二、协办意见
  (一)对郑晓林等3名代表代表提出参照浙江省做法,对矿泉水资源税征收从价计征扣除包装成本的建议,我局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便可执行。
  (二)对郑晓林等3名代表提出参照吉林省做法,实行从量计征的建议,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还不足两年,为保持稳定性,暂不建议调整。
  建议解决程度:A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