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调整滑雪行业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建议[第 0400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辽财建主[2026]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4-24
实施时间: 2026-4-24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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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栾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滑雪行业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实行从高确定税额的征管原则,其核心目的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特种行业取用水行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协同发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经仔细研究论证、面向各市政府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授权事项实施方案(草案)》,明确了我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及其他授权事项,经第5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财政部备案,于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自水资源税开征以来,经对全省滑雪场缴纳水资源税情况进行统计,总体上看,水资源税在滑雪场经营成本及税负中均占比较低。且财政部已明确答复特种行业应制定统一的税额标准,因此,无法单独设立滑雪场造雪用水水资源税子目并下调适用税额。从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维护税收政策严肃性角度出发,目前暂不宜调整滑雪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滑雪场水资源税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持续做好相关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财税政策对促进冰雪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滑雪场健康发展。
  联系人:伊峰
  联系电话:15040192577
  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