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7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4-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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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何桂梅代表提出的第572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加快社保费改税的步伐,积极推动,将更多土地流转后成为民企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保费改税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事项,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税务机关将按照职责做好各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缴费服务等工作,并积极提供有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土地流转后成为民企从业人员的农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土地流转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农民,目前暂无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农民,可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
  对办理了参保登记的民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征缴社保费。
  二、关于加强农民参保的政策支持,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让更多有能力、愿参保的农民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参保资格。鼓励多缴费,多保障,使得参保人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内容涉及参保、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根据职责,建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