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7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4-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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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兴安盟代表团提出的第677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兴安盟代表团提出的主要事项为:希望自治区政府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中“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调整为“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税率参照吉林省执行标准设定为12元/吨,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局意见为:此项工作主要涉及矿泉水资源税政策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主办。我局原则同意兴安盟代表团提出的677号建议,即:矿泉水资源税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税额标准设定为12元/吨。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税务部门职能职责,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