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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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白心亮代表提出的第047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税务部门无权“对企业引才育才进行税费减免。”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出台以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必将有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至2025年底前: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税务部门将依法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