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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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李晋华代表提出的第502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收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后,我局及时出台了有关配套文件,并开展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宣传辅导,辅导面已达到100%。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利性、及时性,我局本着纳税人自愿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区尚无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
  2023年以来,目前正在对乌兰察布、包头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如具备试点能力将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