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12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30
实施时间: 2026-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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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章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增值税“以票控税”硬性要求,构建“信用+数据”驱动机制的提案》的提案收悉。对提案中指出上游企业的不合规行为会造成下游企业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进而造成严重的财务、税务和经营影响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立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对善意取得进项允许下游企业抵扣、对A级纳税人提供便利化措施、及时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等建议。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建议
  (一)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情形,应按虚开发票处理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避免购货方受销货方蒙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专票用于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而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并规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此外,为保护购货方利益,对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二)关于收到异常抵扣凭证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高信用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暂不转出该笔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交回已退税款及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但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因此,对取得虚开发票,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均不得抵扣进项或办理出口退税。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可免于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对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对取得异常凭证且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核实通过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或办理出口退税。
  (三)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企业取得不合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问题,现行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换开、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具体参照《2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立税务裁定制度”的建议
  2023年底,本市发布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5年10月,发布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适用对象为纳税地点在本市的涉税事项。企业可以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等,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
  企业如计划进行重大交易或开展创新业务,可以按规定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
  三、关于“深化纳税人信用评价应用”的建议
  (一)关于便利化办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要求,对连续3年评为A级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等。
  (二)关于出口退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相关规定,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出口企业,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三)关于按需供票方面
  根据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本市为纳税信用级别连续3年A级,且开票量、销售额达到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按需开票服务。
  四、关于“利用大数据分析判定”的建议
  目前,税务部门已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扫描、提醒、监管机制,对于存在相关风险的纳税人,就其触发的风险及疑点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风险预警提示”。对于存在较高风险的纳税人,通过向其上下游同步提醒的方式,帮助纳税人及其关联方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开票、受票风险可控。
  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持续优化,不断完善。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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