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6年7月涉税新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30
实施时间: 2026-6-3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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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合理选择“交易即开票”实现方式。其中: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不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或者不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
  三、选择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加油机管理系统、零售管理系统、收银系统等进行改造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等开具发票。选择乐企联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乐企联用平台,实现交易后即时开具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按照以下规定“交易即开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五、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
  六、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不得以推广“交易即开票”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勾结、唆使、协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
  根据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6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关于做好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深化登记税务协同。各地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持续优化企业购置国有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及申报纳税流程,提高业务联办效率。不动产所在地企业专窗或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登记办税申请,实现“一窗收件、后台流转”。企业正常经营、购置房屋发票等办税资料齐全的一般性业务即时办结,复杂业务限时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不断拓展即时办结业务范围,缩短限时办结业务办理时限。企业完税后,税务部门实时推送完税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土地增值税、契税完税情况,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关于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通告
  自2026年6月1日起,同一日在我市同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超过22万元(实退税额不超过2万元)的境外旅客,签订协议书承诺于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后28日内自厦门机场或互认口岸离境,在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可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即“预付金”)。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B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6〕86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6〕9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相关附件:
2026年7月新政文件.docx    
2026年7月涉税新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