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2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30
实施时间: 2025-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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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吕莉代表:
  《关于请求支持长汀县铜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第1328号) 已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废铜、废铝等原材料进项发票问题的解释说明
  现行税收政策根据再生金属加工回收企业购买废铜、废铝等原材料的不同来源渠道,有明确的税收安排: 一是从企业、个体工商户处购买废铜、废铝, 可以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从自然人处购买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废铜、废铝产品, 可以取得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自然人, 收购方可以收付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是自然人销售废铜、废铝等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发现废铜、废铝销售方未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督促废铜、废铝销售方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因此我局无权出台税收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相关税收调研,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收政策, 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的有关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虹
  联系电话: 0591-8709879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