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1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30
实施时间: 2025-4-3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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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邹来昌代表:
  《关于调整税收政策,推动上杭金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614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积极征询龙岩市与上杭县财政、税务部门以及上杭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同时向江西、云南等其他重要产铜省份税务机关了解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并与省财政厅进行了专题会商。 4月24日,我局派员向您当面反馈了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 并从政策出台背景、历史沿革、对当地收入影响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就我省目前暂不实施低品位矿优惠的原因向您做了沟通解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020年,在制定《资源税法》省定授权事项时, 由省财政厅牵头, 我局与省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等相关部门针对低品位矿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项研讨并报省政府同意,最终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了我省目前资源税减免税具体实施办法。
  二、 由于我省铜矿开采对象大多数为低品位矿,不宜出台减免税政策促进开发; 此外金属矿低品位矿在开采和征管过程中也难以精准判别。结合与财政部门沟通情况,我省将延续现有政策,暂不对低品位矿给予税收减免。
  三、我局将持续关注您的建议: 一方面我们将及时向省财政厅转达您的意见建议, 同时继续收集已出台低品位矿税收优惠省份的政策执行情况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另一方面,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您的对现行低品位矿税收政策的优化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 陈少杰
  联系电话: 0591-8709819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