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219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5
实施时间: 2025-4-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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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完善育龄妇女就业支持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提案》 (第20252199号)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持育龄妇女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 为支持育龄妇女就业,鼓励生育养育,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措施, 主要包括:
  一、社区托育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 13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 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制定鼓励生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 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优惠政策,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的有关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文礼
  联系人:郑柳明
  联系电话: 0591-8709839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