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42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6]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7
实施时间: 2026-4-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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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完善我省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的提案》(第20261423号)收悉, 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国家支持科技金融创新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及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按照投资额的70%享受税收抵扣优惠。 其中, 公司制创投企业抵扣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分别抵扣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相关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抵扣转让其所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制定科技金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行税费优惠免申即享,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优惠政策, 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代表的涉税建议。
  领导署名: 王文礼
  联系人:郑柳明
  联系电话: 0591-8709839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