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00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1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9
实施时间: 2025-6-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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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宋林委员:
  《关于优化我省企事业博士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提案》(20251004号) 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支持博士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支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 116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创新平台所在企业, 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普惠性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支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 45号)规定: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 出资比例时, 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 出资比例所得时, 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 116号)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制定支持博士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 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现有的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王文礼
  联系人:余继诚
  联系电话: 0591-8709827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