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7
实施时间: 2024-5-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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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段晓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包头市新能源产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96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与“加大新能源产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扶持力度”相关的税收政策
  主要政策文件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具体规定为:
  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同时符合的各项条件。
  二、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得同时享受的规定
  主要政策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具体规定为:
  第十条“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因此,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延长缴回留抵退税时限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新需求,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三、关于“外省市收购票据无法使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问题
  经税务部门调研,我区包头等地的相关企业采购的废钢炉料都是本地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固定业户应当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此,采购企业应取得由本地企业(包括区外企业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而非区外企业开具的发票。如从其他渠道采购的业务真实发生且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一致,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签发人:刘  娟
  承办人:王梓豪
  电  话:0471-590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