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7
实施时间: 2024-5-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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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张利军代表(包头市代表团)提出的第575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现行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具体规定为:
  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该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各项条件。
  二、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得同时享受的规定
  主要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具体规定为:
  第十条“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因此,对于经济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延长缴回留抵退税时限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新需求,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签发人:刘  娟
  承办人:王梓豪
  电  话:0471-590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