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2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9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7
实施时间: 2024-5-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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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乌兰察布市代表团:
  贵团提出的关于促进内蒙古网络货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721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注册问题
  按照职能职责,工商注册问题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根据有关规定,货运司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确认税务登记信息后,税务机关按“内资个体”管理。对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司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规定以“内资个人”管理。
  二、关于网络货运司机个税问题
  网络货运平台司机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后,相应的管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查账征收,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实际税负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和成本核算情况确定);二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区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8%,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实际税负为0.2%-1.4%);三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收入总额不超过30000元/月的,核定征收率为0,也就是说定额不超过30000元/月的司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0元/月的,核定征收率为1%(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实际税负为0.5%)。上述三种方式都可以享受个体户减半征收政策。
  感谢贵团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签发人:刘  娟
  承办人:付  蓉
  电  话:0471-5909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