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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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徐正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区人口出生率的建议(第675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减轻生育负担,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设立、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国家先后设立了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为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每年24000元。上述扣除,其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是对取得的生育津贴给予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取得的托儿补助费给予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上述政策的出台与实施,通过国家与个人共担的形式,进一步减轻个人及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更好降低纳税人生育成本。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探索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及经济补贴政策,覆盖从怀孕保健到18岁或学历教育结束。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省级税务部门并无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下一步,我局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签 发 人:刘长在
  承 办 人:张  媛
  电    话:0471-5909927